一、领取申请表:北京市居民确需赴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事商务、培训、就业等非公务活动,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领取《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》(一式两份)和《商务、培训、就业等签注申请表》。
二、受理申请的范围: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、外国驻华使、领馆、外国企业、新闻机构等驻华办事处的中方雇员,以及在外商独资企业(含港、澳、台资企业)、中外合资、合作企业、股份制(不含国有控股51%以上的企业)、股份合作制企业(不含国有控股51%以上的企业)、集体、私营等企业中工作的北京市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申请。
(一)签订合同或者参加招标、投标的;
(二)检验、监装设备、货物的;
(三)参加展览会、交易会的;
(四)解决索赔问题或者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的;
(五)应邀从事商务、科技考察的;
(六)接受培训的;
(七)应聘赴香港就业的;
(八)从事其他经贸活动的。